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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

(京高法发〔2019〕140号,自2019年3月18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9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均衡法官工作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第二条  随机分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分案规则,运用信息技术,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  随机分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

第四条  随机分案应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预先设置庭室分案规则和法官分案规则。

(一)庭室分案规则。包括审判执行庭室内特殊案件类型、审判专业小组设置,以及庭内或组内法官轮转顺序规则等。

(二)法官分案规则。包括法官专业特长、收案能力、轮转顺序、串案规则等设置,以及总收案件数、未结案件数、已结案件数等项目权重、优先级等设置。

随机分案规则可根据审判运行态势适时调整。

第五条  指定分案是指对于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可以指定或变更承办法官。

第六条  院长、庭长按照权限可以对下列情形的案件指定分案: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二)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批量案件或关联案件;

(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四)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第七条  分案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审判执行庭室庭长预先设置随机分案规则;

(二)立案庭室在收案后,通过分案系统,将案件随机分配至相关审判执行庭室的法官,并对符合指定分案情形的案件进行信息标注。

(三)审判执行庭室庭长在收到分配案件后,应对符合指定分案情形的案件进行信息补注或标注调整,并指定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

(四)指定分案应经院长审批确认,被授予权限的审判执行庭室庭长进行指定分案,应向院长报备。

第八条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指定分案情形、回避情形或者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由院长、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

调整承办法官应经院长审批确认,被授予权限的审判执行庭室庭长调整承办法官,应向院长报备。

承办法官调整结果和理由应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  承办法官因岗位交流、孕产、病事假、教育培训、因公出差等事由,离岗两周以上的,可申请暂停分案;暂停分案的申请由庭长、院长逐级审批确认。

上述事由消除后,庭长应及时恢复分案,并将恢复情况向院长报备。

第十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实现全市法院规则预设、随机分案、指定分案、调整分案、暂停分案、恢复分案以及申请、审批、报备等流程网上办理并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随机分案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并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数据汇总、分项统计、逐级下钻、考核测算等功能。

随机分案落实情况,纳入法院或庭室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院长、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管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参照副院长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