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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京政服发〔2020〕17号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区政务服务局、医保局: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效率,促进管理人(清算组)向医保部门申请查询信息工作增质提效,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增设政务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在各区医保部门增设名称为“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事项类别为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层级为区级,列入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二、办理条件
(一)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三、服务方式
(一)集中办理。该事项进驻各区医保(社保)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的接收、受理和送达。
(二)限时办结。该事项即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鼓励网办。重点要研究解决经办人网上身份认定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务服务部门和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事项责任部门,认真组织,加快推进,务必于3月17日之前落地实施。
(二)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应查尽查、应提供尽提供”的要求,为管理人(清算组)履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以加盖印章等方式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无故拖延。
(三)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医保部门将对各区工作进展和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市、区沟通联系,各区在推动工作落地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北京市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情况表
2.北京市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欠费明细表
3.北京市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人员情况表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联系人:黄看看,韦建军;联系电话:89151913,89152935)
附件1 北京市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情况表 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章): 打印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保险登记号) 单位名称 缴费地区 参保状态 医疗保险参保日期 当前参保人数 最后缴费时间 成立日期 法人姓名 法人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 经济类型 医保欠费月数 医保欠费本金合计 医保滞纳金合计 医保欠费总金额 生育欠费月数 生育欠费本金合计 生育滞纳金合计 生育欠费总金额 两险欠费本金总计 两险滞纳金总计 两险欠费总计 滞纳金截止日期 注:1.还欠时请到单位所在缴费区经办机构; 2.由于某些原因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还款,实际还欠时此数据仅供参考 附件2 北京市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欠费明细表 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章): 打印日期: 缴费年月 缴费人数 单位缴纳 统筹 单位缴纳 大额 单位缴纳 生育 个人缴纳 统筹 个人缴纳 大额 本金合计 滞纳金合计 总 计 注:1.还欠时请到单位所在缴费区经办机构; 2.由于某些原因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还款,实际还欠时此数据仅供参考 附件3 北京市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人员情况表 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章): 打印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缴费人员类别 总计人数 注:以上信息为查询时点的信息 共 页,第 页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