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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的诉讼指引

2022-04-29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21〕3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属于本市法院管辖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下列四类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上述案件之外的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裁判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裁判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试点结束后,上述案件的管辖法院依照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