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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2013-12-3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10万元0.025-200

  10万-20万元0.02300

  20万-50万元0.0151300

  50万-100万元0.013800

  100万-200万元0.0094800

  200万-500万元0.0086800

  500万-1000万元0.00711800

  1000万-2000万元0.0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30

  1千元-10万元0.0120

  10万元以上0.005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元-50万元0.015-100

  50万-500万元0.012400

  500万-1000万元0.00527400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