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已出具工资欠条且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者可持身份证及欠条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其他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劳动报酬相关约定的证据;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争议仲裁书或其他仲裁法律性文件(有欠条的除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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