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三、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四、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五、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六、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七、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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