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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连续四年举行国际妇女节主题普法活动

2014-03-0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赡养老人不仅是咱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赡养也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应该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对老人生活习惯、方式的尊重。”3月5日上午,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村委会的会议室里,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副庭长吴宵正耐心的对一名中年人解释着。
    这名中年人老王(化名)是黄村法庭今天公开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的被告。1996年,家中的长子老王被老父亲和老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老王每月给付父母赡养费各50元。在老父去世后,年近80岁的老母亲石奶奶又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增加赡养费数额至每月1500元,并付清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三年的抚养费54000元。
    吴宵接手案件后,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双方的赡养费纠纷由来已久,母子积怨较深,她决定上门开庭审理案件。 
    近年来,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虽然案件标的额较小,但爱之深往往责之切,亲人之间的心结反而并不容易化解。
    开庭这天,法庭专门邀请了大兴区妇联、黄村镇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调解。在村委会开庭,不仅方便年迈的石奶奶参加庭审,法官更希望在熟悉的环境中,借助社会力量解开母子俩的心结。
    经过多方工作,石奶奶和儿子在赡养费的金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石奶奶认为1996年法院判决的每月50元的赡养费己远远不够,自己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故要求儿子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老王则认为自己一直按照判决支付赡养费,没有不赡养父母,自己的也生活比较困难,希望由兄弟姐妹轮流照顾母亲,而不再支付赡养费。
    在无法促成调解的情况下,法庭在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充分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本案中,石奶奶主张自行居住而不愿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是其本人对养老居住方式的自行选择,子女应当尊重。对于石奶奶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确定了老王每月给付的数额。现石奶奶要求变更赡养费,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确有增加赡养费数额的必要。应综合石奶奶的实际需要、所居住区域的生活水平、赡养人人数及老王的负担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 综上,法庭判决自2014年3月起,老王每月给付石奶奶赡养费三百元(于每月十五日前给付);并驳回了石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宵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把老人送回了家中,并就如何依据判决维护好老年人权益等内容向吴奶奶进行了详细的释法。临行前,吴宵再三叮嘱亲属一定要照顾好老人,并向老人提前送上了妇女节的祝福。听到法官祝自己妇女节快乐,石奶奶拉着吴宵的手开心的笑了。
    这次巡回开庭活动,也标志着大兴法院2014年三八国际妇女节 “关注女性权益•共筑基层法治梦”主题系列活动的正式启动。自2011年起,该院已连续三年在妇女节前夕开展法院开放日等主题普法活动,先后邀请了100余名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群众和媒体工作者走进法院,普及女性维权法律知识。今年,该院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活动的公开力度,将庭审的场所从法庭转移到了村委会,邀请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媒体朋友参与庭审活动,既彰显了对女性当事人的司法保护和关爱,又通过外部监督实现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促进。下一阶段,该院将继续针对“拆迁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内容开展主题普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