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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启用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

2014-07-14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北京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的正式启用,有调解意愿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将可在二中院法官主持下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在线调解。
  当前,由于北京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较突出,法官往往同时承办多起案件,在开庭审判、外出调查、合议案件等工作中不便接听电话,造成一些当事人反映法官较难联系,而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很难抽出整块时间开展调解工作,影响调解的效果和效率。此外,传统调解主要有庭审调解和庭后电话调解两种形式,庭审调解需各方当事人集中来法院,增加了当事人负担;而庭后通过电话联系开展调解需法官在各当事人间反复传话,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减低了沟通效率,有时背对背调解方式可能引发当事人对调解工作透明度的质疑。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升司法调解效果,二中院借助新媒体工具,启用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创造性地将微信聊天室创设为网上调解室,推动司法调解从传统的当面调解、电话调解等线下(Offline)调解模式向线上(Online)延伸,形成了O2O(Offline To Online)多元化调解模式。
  微信调解平台实际上是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建立的专门微信账号。诉讼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将同意使用微信调解平台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加为微信好友,邀请他们加入由法官主持的微信聊天室开展调解工作。在聊天室中,法官主要就调解方案、调解书主文表述、正式签署调解书时间等问题与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后,法官将草拟的调解协议发至平台,由双方确认或提出修改建议。双方对调解协议共同确认后,法官通过平台通知双方到法院接受询问,签署谈话笔录、调解协议,并领取调解书、交接案款。
  为保证微信调解平台依法、规范、合理使用,规避相应风险,二中院采取如下防控措施:一是慎重选择案件,目前微信调解平台仅适用于劳动争议纠纷,并选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调解基础好、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保障平台良性运行;二是该平台仅限于沟通调解内容,不涉及案件事实争议、辩论意见、实体处理等审判内容;三是通过签署承诺书规范当事人言行,告知当事人在平台上的言论属于诉讼行为延伸,需负法律责任;四是将法官发言限定为征询式、建议式等,避免引起争议;五是要求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线联系,保证与双方当事人等距沟通,维护微信调解平台的阳光透明。
  在微信调解平台试运行阶段,已助力二十余起劳动争议案件达成调解并执行完毕。其中,既有进城务工的九零后农民工与高档酒店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也有小学教师与学校因离职违约金引发的争议,还有濒临破产的公司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曾有一起案件调解的江律师感慨道:“从前找法官很难,有些有调解基础的案件由于沟通不畅不了了之。二中院微信调解平台的建立,极大便利了我们和法官的联系,拉近了案件各方的距离,有力促成了调解,确实起到了司法为民的良好效果。我点32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