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一审宣判
2013-10-24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0月23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3起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两起即是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该案中,被告两网站(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运营商被判担责并致歉,分别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法院指出,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尺度。
IT商业新闻网:是否系平衡客观报道
IT商业新闻网运营商(大东半岛公司)辩称不能证明新闻中所称女处长就是原告本人张女士,即便能证明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涉案文章仅是一篇平衡客观报道,没有确定性结论。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张女士是否为侵权文章所指的特定主体;第二,被告大东半岛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违法性。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张女士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招标处处长,并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下色谱仪招标业务。而涉案文章的信息中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等。据此,可将张女士与涉案文章形成确定联系,认定涉案文章中的“女处长”系本案原告。
涉案文章内容是否系平衡客观报道?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内容既包括网友爆料,也包括核实的情况,并无确定性结论,但使用了确定性标题,还对相关细节进行详细描述,极易使人得出肯定性结论。
法院认为,在未真实采访及核实的情况下,IT商业新闻网引用所谓“爆料者”的语言,其中充斥着侮辱性语言甚至低俗的性贿赂细节描写,明显超过了新闻报道范畴。因此,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且包含贬损张女士人格的不公正评论。
IT商业新闻网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损害,大东半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其在IT商业新闻网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中华网:是否接到“删除通知”
针对另一被告中华网运营商(华网汇通公司),原告张女士称发现其刊登侵权帖后,向其发送“删除通知”,但对方没有及时删除,客观上造成侵权信息进一步扩散,致使名誉权损失被扩大。华网汇通公司抗辩未收到邮件。
主审法官介绍,张女士向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发送“删除通知”,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该邮件已经发出。现有法律未规定以电子邮箱形式发出数据电文,必须设定回执以确认受送达方收到,张女士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因此,法院认定华网汇通公司接到张女士发出的删除通知。
此外,对于华网汇通公司“邮箱业务外包及网络故障导致未收到邮件”的主张。法院认为,华网汇通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终,法院综合文章的侵权程度、持续时间、对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及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华网汇通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5万元并在其主办的中华网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
【法官提示】:互联网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领域,新闻自由应予尊重。但是,自由的行使当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尺度。网络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恪守新闻媒体从业者应有的理性、审慎、负责的职业精神。
【案情回放】:2013年初,网络爆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的消息,该消息称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女处长在相关招投标项目中接受投标企业“非洲牛郎”性贿赂,而后帮助该企业非法中标。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招投标处处长张女士将发布相关文章的“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的主办公司北京大东半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张女士认为该消息失实,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大东半岛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华网汇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通报会速递:电视嘉宾发言不当引发纠纷
当天上午,朝阳法院还通报了一起电视台被诉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原告张跃系以个人名义从事“反烟”活动的人士,有媒体称其为“中国反烟第一人”,其“反烟”主要方式为直接从吸烟人处拿下香烟、发放个人名片及宣传材料。
被告柏燕谊系江西电视台“深度观察”栏目特约嘉宾,著名心理咨询师及畅销书作家,曾在《心理访谈》、《第三调解室》等多起节目中担任特约心理专家。
张跃、柏燕谊参加江西电视台“深度观察”栏目制作的“如此反烟该不该”节目。节目中,柏燕谊针对张跃的发言内容为“第一人,什么什么第一人,就这凡事一加上第一人,它的味道就变了”和“我觉得你就是披着道德外衣的一个社会蛀虫”。
张跃认为柏燕谊在节目中发表的“第一人”、“披着道德外衣的社会蛀虫”等言论是对其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侵害其名誉权,并称“深度观察”栏目的导向都是反向的,要求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对此均不予认可。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柏燕谊在“深度观察”节目中的发言内容是否对张跃的人身攻击,是否侵犯了张跃的名誉权;第二,江西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柏燕谊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诋毁张跃的名誉或对张跃进行人身攻击,张跃虽主张其名誉权因柏燕谊的言论受到侵害,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江西电视台在节目录制中对事件当事人和嘉宾的言论内容并未进行故意曲解或加以有倾向性的后期制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未予支持张跃的诉请。
【法官提示】:当事人作为嘉宾参与电视节目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应采取客观理性的言语和方式对待不同的事件和行为,在发表评论言语注意用语的客观性。电视台作为大众媒体,所制作的相关节目应对社会承担一份责任,特别是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及公民的社会道德评价时,更应慎重对待。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