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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强奸案一审宣判 五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3-09-2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2日、8月2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本案证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并组织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庭审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评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于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进行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庭审后,杨某某与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等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三名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杨某某撤回所提附带民事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杨某某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亦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故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中,五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鉴于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四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结合判决结果及审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
  在今天的宣判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旁听。同时,为保证宣判公开透明,法院专门通过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向社会公众播报本案宣判情况,在宣判后及时召开新闻通报会,并通过网络访谈直播回答了网友问题。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