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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摔童案”今日开庭 被告人当庭称后悔

2013-09-1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犯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韩磊当庭坚称:“当时不知道自己摔的是孩子。”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称,2013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使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院认为,韩磊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明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韩磊对起诉书内容提出异议,辩称自己为了泄愤才摔了小车内的东西,当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直到现场有人大喊:“孩子!”他才意识到事情闹大了。而李明表示,当时想让韩磊下车,可是受到了韩磊的威胁,所以按照韩磊的指示将其送回了家。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播放了案发当时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以及鉴定意见,还出示宣读了两被告人自然情况和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韩磊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控辩双方均对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表示,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可以看出,韩磊在案发时能够正常交流,在案发后指挥李明逃离现场,思维清晰,行为连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重重摔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公诉机关认为,韩磊在出狱不到一年时间内重新犯罪,当众施暴,且施暴对象为一名幼童,说明其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建议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被告人李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李明从轻处罚,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韩磊在自行辩护中称,自己当时只是想摔东西泄愤,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
  韩磊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时现场光线昏暗,环境混乱复杂,且韩磊当晚喝了很多酒,在高度醉酒状态下判断能力下降,不可能认知车内是一个孩子。韩磊不具有杀人的目的,对行为对象也不明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判决。
  庭审于中午12时35分左右结束,在最后陈述中,韩磊表示案件的发生给孩子的家人和自己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折磨,一个“悔”字已经不能全部表达自己案发后的心情,自己愿意接受法院的一切判决。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