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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开庭审理商事审判“第一案”

2013-09-12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1日上午10时,象征公平正义的法槌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外事法庭庄严敲响,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这是三中院自2013年8月21日正式对外履职后,首次开庭审理的商事审判“第一案”,标志着三中院开始全面履行司法审判职能。
  昊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公司施工剩余材料被李某购买,李某出具欠条,却逾期未付货款,要求李某给付货款155937.5元。李某辩称,昊运公司欠他工程款及劳务费,应用货款抵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违约,判决李某向昊运公司支付货款155937.5元。李某不服,以昊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及其出具欠条系受到殴打胁迫为由,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收到上诉案件后,迅速确定承办法官,及时组成合议庭,认真核对卷宗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公开开庭审理时间。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昊运公司是否是给付货款的适格主体、李某出具欠条是否存在受胁迫的情形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争锋,庭审持续了近一个半小时。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
  北京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北京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