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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经授权办分校 北大附中起诉维权获支持

2013-08-1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对于普通商品住宅而言,“学区房”往往有着更大的吸引力。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在河北香河地区的一处楼盘,就打出“北大附中将入驻该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的宣传,但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却以其涉嫌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为由,将富泰公司及其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近日,丰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诉称:富泰公司是河北香河地区一楼盘的开发商。富泰公司在售楼处经营场所和散发的大量宣传资料中宣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将入驻该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并使用北大附中已经注册的“北京附中”文字和图形商标进行宣传。北大附中认为学校并未进行上述授权,富泰公司及其管理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涉嫌侵犯北大附中对“北大附中”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将两公司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富泰公司和万方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从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教投公司)获得授权,合作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二被告有权使用以“北大附中”或与“北大附中”类似字样或标识为特征的宣传标识。
  经二被告申请,法院依法通知北教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教投公司陈述称,第三人与北大附中在2001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三人有使用北大附中相关名称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实现双方合作的必备条件,也是第三人与北大附中合作办学的惯常模式。通过第三人与北大附中合作历史来看,双方的合作行为均得到北大附中的许可和确认,双方的合作给北大附中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二被告的行为经第三人授权,不侵犯北大附中的相关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有权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公司”名称,但建立“北大附中××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现北大附中明确表示北大附中对举办京东学校未进行考察和审批,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和北教投公司也无证据反驳。据此,法院认定京东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批准。
  北教投公司通过说明书,主张北大附中通过收取办学回报款的方式对其办学模式进行了确认和追认。富泰公司和万方公司也认为北大附中进行了追认。法院认为,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均应严格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如今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都没有证据证明北大附中同意举办京东学校,北大附中对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等七所学校收取“办学回报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京东学校的举办,北大附中放弃了派考察组考察、论证,建立分校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北教投公司、富泰公司和万方公司的上述意见未予采纳。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在与北教投公司合作办学过程中,对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应知晓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应履行的相关程序。现京东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审批,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宣传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楼盘,并使用北大附中相关标识,应认定为侵犯了北大附中的相关权利。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在未经北大附中审批、考察的情况下,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即大量使用包括简称“北大附中”在内的北大附中各类名义,将京东学校作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楼盘作为既成事实进行宣传,将使其与邻近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竞争中,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也损害了北大附中的声誉,容易导致包括购房者在内的他人误解,有违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北大附中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北大附中消除影响。判决后,被告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提起了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