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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法院发出首例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3-08-15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家暴受害人龚某的申请,8月14日,顺义法院在龚某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做出了禁止其丈夫王某殴打等行为的禁令,这是该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做出的首份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也是该院发出的全市法院首例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8月12日,40多岁的龚某向顺义法院递交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称其丈夫王某经常无故打骂、言语侮辱她和女儿,且多次到工作单位侮辱、骚扰,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给龚某的人身、精神造成了巨大压力。几天前,王某再次无故殴打女儿,导致后者多处软组织挫伤。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儿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龚某向顺义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随后,龚某向法院提交了女儿被王某殴打后的照片和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据,承办法官依职权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调取了“110”出警单。经审查,该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01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龚某及女儿和父母;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龚某及女儿和父母或与上述人员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裁定做出后,承办法官在司法警察的协助下到王某的住处送达,并告知违反禁令的后果,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禁令,该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11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申请人龚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均已签收了裁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龚某应在裁定发出后的30日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新闻背景】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法院,顺义法院于去年正式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了法律依据。该法第100条规定了诉中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