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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

2013-12-3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发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两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指定部分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该方案已于2013年10月2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总33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具体方案
  一、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二、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四、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自2013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