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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表

京一中法发〔2019〕445号

为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升办理效率,北京破产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制定《北京破产法庭快速审案件审理周期表》《北京破产法庭一般重整案件审理周期表》。破产程序中应按照周期表要求高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北京破产法庭快速审案件审理周期表

序号

程序事项

法定完成时间

建议完成期限(天)

1

裁定受理

 

T

2

通知已知债权人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

T+7

3

发布公告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

T+7

4

债权人申报债权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30日

T+37

5

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5日

会议召开前5日以上(含在上述T+37内)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5日内

T+42

7

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

5日内

T+47

8

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15日内

T+52(10日)

9

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T+57

10

宣告破产裁定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裁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

T+60

11

宣告破产裁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T+62

12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含在上述 T+62内)

13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含在上述 T+62内)

14

拍卖破产财产或采用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T+82(20日)

1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含在上述T+82内)

16

法院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T+87(5日)

17

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T+90(3日)

18

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5日内

T+95

19

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

T+100

 

北京破产法庭一般重整案件审理周期表

序号

程序事项

法定完成时限

完成期限(天)

一般重整案件建议期限(天)

1

裁定受理

 

T

T

2

送达受理裁定

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T+5

T+5

3

管理人通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材料

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T+20

T+15(10日)

4

通知已知债权人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T+25

T+7

5

发布公告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含在上述T+25内)

(含在上述T+7内)

6

债权人申报债权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90日

T+115

T+67(60日申报)

7

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含在 T+115内)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含在T+67内)

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T+130

T+77(10日内)

9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经申请可裁定延期3个月

T+180

(T+180+90)

T+150(5个月)

(T+150+90)

10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

T+210(T+300)

T+170(20日)(T+260)

11

管理人通知各方参会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

12-A

各表决组均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T+220(T+310)

T+177(7日)(T+267)

13-A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T+250(T+340)

T+197(20日)(T+287)

 

14-A

终止重整程序裁定送交债务人执行法院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T+255(T+345)

T+202(T+292)

12-B-1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二次表决

合理期限内

T+210+X(T+300+X)

T+170+(30日)(T+260+30)

12-B-2

二次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T+220+X(T+310+X)

T+177(7日)+(30日)(T+267+30)

13-B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T+250+X(T+340+X)

T+227(20日)(T+317)

14-B

终止重整程序裁定送交债务人执行法院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T+255+X(T+345+X)

T+232(T+322)

15

个别债权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表决

管理人准许延期30日

 

 

16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