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9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铁路运输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及所属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及所属各劳动教养管理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各看守所,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拟建议(适用)管制、缓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委托函
2.非京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参加北京市社区矫正申请书
3.协助监督帮教保证书
4.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5.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6.关于协助追查罪犯 的函
7.关于办理罪犯 收监执行的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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