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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17年6月27日10时至2017年6月28日10时止)

2017-05-24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6月27日10时至2017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 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1号3层13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603971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61105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付民,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84.26平方米。 
  评估价71.76万元,起拍价:71.76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工作日16时30分-17时分)接受咨询。有意购买者请与法院联系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特别注意:竞拍人在竞拍前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对于不符合商业用房限购政策仍参与竞拍的,如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所竞拍到的房产不能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转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6月14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暂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开户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开户账号:0200059338270006819)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如需贷款,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联系咨询,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10-68151383;13520597838。银行指定第三方康诚世纪公司咨询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10-53011029;13911729564。
  举报监督电话:010-8012228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10-80122015周法官,80122054丁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