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
2017-05-11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郑重声明
司法网络拍卖是法院在淘宝网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拍卖公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17年6月14日10时至2017年6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10/03?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przZqi户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9层东区908号房地产,建筑面积449.78平方米,规划用途 :住宅。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110165号】。
起拍价:1390.76万元,保证金:140万元,增价幅度: 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应清楚知晓相关房产新政(包含但不限于国办发〔2011〕1号、京政办发〔2011〕8号、京建发〔2011〕65号)相关政策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并确认其具备本次拍卖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本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所竞拍到的房产不能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 2017年5月11日9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7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6月22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17)京03执恢13号(注:括号为半角);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04113787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对于保证金,竞买人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预付。欲使用贷款方式预付保证金的竞买人还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保证金贷款流程。
十一、通过银行贷款预申请的竞买人竞拍成功的,须在拍卖结束后收到银行缴纳首付款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支付首付款(除保证金)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17)京03执恢13号(注:括号为半角);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041137874)。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欲使用贷款方式支付拍卖款项的竞买人还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贷款须知及贷款流程。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本市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办理后续过户登记手续。
十三、竞买人以贷款方式取得拍卖标的物的,经贷款银行审查未批准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拍卖余款,逾期未支付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王法官:010-84773666 伍法官:010-84773589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
拍卖信息可在“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