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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召开“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消费者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

2015-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开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消费者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就该类案件的纠纷类型、网络诈骗的主要情形以及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和维权障碍向社会发布,并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出了有益提示。

  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法院系统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127件。其中,北京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有26件,其中3件调解,2件撤诉,4件针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8件驳回了消费者的起诉。分析网络购物纠纷产生的4种常见情形以及令许多消费者头疼的3种形式的“网络诈骗”,即:冒充买家、卖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其他商家发布招商信息,侵占投资方定金以及与虚拟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

  “在遇到了因网购所产生的纠纷或遭遇‘网络诈骗’后,消费者们却往往难以顺利‘维权’。”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介绍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此外,许多买家证据意识淡薄、保存证据能力弱也是消费者遭遇维权障碍的重要原因。

  针对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民四庭法官邵普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重点向社会公众通报了几点维权建议:首先,消费者在起诉时既可以起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应责任,但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其次,在选择起诉的法院时,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也可选择合同履行地。而判断合同履行地时要注意“网络”的特殊性;第三,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应作出分析判断,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其他格式条款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不是签了合同就必然要受到条款约束;最后,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商品宣传网页、销售网页、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对有可能消失、被更改的相关记录进行公正,便于此后维权。

  时值“双十一”购物节,希望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关心的网络购物相关法律问题的剖析和解读,帮助大家理性消费,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