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召开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2015-04-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月9日上午,一中院在清河法庭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近五年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工作情况向部分人大代表及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
上午10点30分,一中院清河法庭首先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潘某某未履行判决的罚金刑和追缴发还款项,而其在狱内消费帐户有余额1.6万元,属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应视为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一中院依法裁判对罪犯不予减刑。
随后,一中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会议由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跃进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就近年该院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通报。陆伟敏副院长介绍说,自2011年以来,一中院着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全面规范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工作,结合罪犯财产判项执行情况,综合考量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此外,一中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件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对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做出了有益探索。
会上,一中院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就案件审理情况和不予减刑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审监庭庭长徐庆斌具体介绍了一中院规范减刑、假释罪犯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以及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