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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公告(2014年11月25日8时起)

2014-11-14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处置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11月25日08时开始在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处置平台)上(网址:http://ssxkc.cbex.com.cn/jcas)进行司法处置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处置标的:车牌号为京N66A59奔驰牌BJ7181A灰色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06月24日,出厂日期2009年02月27日,行车里程约150000公里,保险终止日期2012年06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06月30日,车辆型号梅赛德斯-奔驰BJ7181A,发动机号31171987,车辆识别代码LE4FTL8YX8L020726,车外廓长/宽/高 4581*1770*1448,燃料种类汽油,非营运,无抵押,已查封,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10003658007,车辆报废止期2099年12月31日。
  目前可查违法未处理情况:罚分33分,罚金5900元(以接受处罚时实际违章信息为准)。
  可查瑕疵情况:前机盖掉漆,主驾驶座椅损坏,前机盖液压挺杆损坏,左侧前车门有划痕,全车没电。
  评估价:158600元,起始价:158600元,保证金:150000元,增价幅度:500元。
  二、接受咨询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11月14日13时起至2014年11月20日15时止(非工作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郭法官(电话:010-83827695)联系。
  报名申请及保证金、报名费交纳自2014年11月14日13时起至2014年11月20日15时止。
  三、竞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即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经审核确认的有效申请编码,尚未取得车辆配置指标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但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或条件,需交纳保证金。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司法处置成交确认书、领取北京市司法处置小客车转移登记确认通知书和标的的,买受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司法处置设有最高限价。网络竞价包括报价期和最高限价报价期。
  报价期为十二小时(延时的除外),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报价期结束前的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报价期内如未有竞买人报出最高限价,网络竞价将不进入最高限价报价期,最高报价人成为买受人(最高报价须达到保留价)。报价期内如有竞买人报出最高限价,报价期剩余时间内处置平台只接受最高限价报价且不再延时。报价期结束后,自动进入最高限价报价期。
最高限价报价期时间为二小时,报价期内未报出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可以报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报价期结束后,如有一名竞买人报出最高限价,则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如多名竞买人报出最高限价,则在报出最高限价的竞买人中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首先比较竞买人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中累积的摇号次数,累计次数最多的竞买人为一人则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累计摇号次数最多的竞买人为多人的,则比较其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时间,以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
  五、处置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处置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车辆瑕疵保证。
  七、标的物因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扣押期间的停车费用、标的物交割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等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持相关文件自行办理,未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的标的物不得报废或出售。标的物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关注本次处置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价前请登录处置平台(网址:http://ssxkc.cbex.com.cn/jcas)进行注册、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报名费。(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处置平台的竞买服务协议、保证金和报名费交纳须知及竞买人操作指南)。本标的物竞得者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余款在2014年11月27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丰台支行营业部,账号:060101040003405)。未能竞得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京产权交易所退还。竞买人在处置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10-83827695。
  监督电话:12368。
  北京产权交易所电话:4006123030。
  此公告同步在“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上发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