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并当庭裁定
2014-07-07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7月2日,北京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前足球裁判陆俊减刑案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对罪犯陆俊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依照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要求,首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本案被报请减刑的罪犯陆俊,捕前曾担任国家级、国际级足球裁判,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没收10万元个人财产,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陆俊于2012年9月5日送押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改造。
按照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机关依据监狱相关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并获得相应的奖励后,可提请法院减刑。2014年5月30日,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对陆俊提出减刑建议,报送二中院审理,二中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 2014年6月10日,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司法部燕城监狱报送的包括陆俊减刑案在内的43件减刑案件首次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因公示期间未收到对陆俊减刑的异议,二中院于7月2日在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陆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司法部燕城监狱对陆俊的减刑建议。法庭对陆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陆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今后,北京二中院将对所有减刑案件及裁判文书进行公示,对符合公开开庭条件的减刑假释案件将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将有利于加强全社会对此类案件办理的监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