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上报审查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2013-12-2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上报审查的通知(试行)》于2012年3月30日下发。试行一年以来,效果良好。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321次)会议讨论,决定继续试行。同时,审判委员会决定将原通知中第二条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将第三条予以删除。现将修正后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上
报审查的通知(试行)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障对申请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性,慎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现决定对我市法院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二、受理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