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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司法保护专项资金首次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2013-12-0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海淀法院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由中华儿慈会资助与区政府拨款共同组成,这样的救助模式属于全国首例,促进了社会资助与政府救助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良性互动。”。
  12月3日上午,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使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集中救助了3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中给予1名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的医疗救助,2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各人民币5000元的心理救助。这是海淀法院颁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来,首次使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也是海淀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
  被害人刘元(男,17岁,化名)系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其与被告人李新(男,21岁,化名)是北京某饭馆一起打工的同事,2013年1月29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酒后逞强好胜,持饭馆西餐刀扎被害人刘元胸部及腹部各一刀,致其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开放性腹部损伤、横结肠破裂、胃脏破裂。经鉴定,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案件诉至法院时,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在押且无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家人垫付。经法官了解情况,被害人遭受伤害时年仅17岁,因家庭经济困难,提早辍学来京打工,父母均为农民,靠种地为生,还有年迈的奶奶和三个幼小的弟弟妹妹,家庭人均年收入270元。被害人受伤住院时的医疗费均为父母费尽周折凑借而来,到法院审理阶段尚未偿还完毕。而被害人刘元的伤口尚未痊愈,还需部分后续治疗费。针对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海淀法院利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对其进行了人民币2万元医疗救助,帮助其走出困境。
  被害人小路(女,17岁,化名)及小花(女,15岁,化名)均为性侵犯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被害人小路不仅年龄较小且智力发育迟滞,被性侵犯多次且无任何防御能力,被害人小花在短时间内被性侵犯两次。两名被害人身心均遭受严重创伤,但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亟需司法救助。针对性侵犯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海淀法院以心理救助为主,通过邀请心理专家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的方式帮助被害人缓解情绪、走出阴影,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补偿。
  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一般是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救助,此次海淀法院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至未成年被害人(包括伤害类案件及性侵犯案件的被害人),并逐渐延伸至涉民事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的扩大,也是在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的特别的关爱。海淀法院颁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救助标准、救助类型、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进行了制度性规范。这是海淀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所做的新的拓展。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