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联合勘验确定案件技术事实
2013-12-0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判人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人员一同前往位于朝阳区的某药品生产企业,就一起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相关技术事实进行联合勘验,为案件审理奠定坚实基础。
该案是原告湖南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公司、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与第一被告都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二被告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原告主张其拥有名为“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的发明专利权,第一被告生产、第二被告使用的“全自动制袋灌装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确认,而该设备的使用过程要求无菌环境,非生产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故合议庭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勘验申请,决定前往第二被告的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勘验。
与此同时,由于第一被告已就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向二中院提出了中止审理申请,该程序关系到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进而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于是合议庭主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了解无效案件的审理进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人员认为该案涉及的技术较为复杂和新颖,需要到现场查看相关设备。而审判人员也认为就相关技术问题与审查人员进行沟通有助于解决案件的技术难题。于是双方决定进行联合勘验。
勘验过程中,二中院审判人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人员严格按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对全体人员和拍照、摄像设备等均进行了无菌化处理,对整个设备的结构和运转过程进行了详细了解,并让双方当事人发表了意见,整个勘验过程未对药品生产企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勘验之后,审判人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人员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表示将根据案件进展,在确保不透露各自审判和审查秘密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沟通。
近年来,二中院为有效解决案件技术问题,始终在探索创新相关机制。除创新“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审判模式之外,还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长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对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同时也向复审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咨询案件相关领域的技术知识,有力促进案件实体审理的顺利进行。此次联合勘验,使这一沟通机制得到进一步深化,为双方开展更深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