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母亲却“受阻” 法院执行给子女“探视权”
2013-11-05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条款也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样的规定似乎只具有宣誓性,关注的是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也没有太强的可操作性,但是这一宣誓性条款充分彰显并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对我国老年人保护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难发现,大部分不常回家看看的情形主要有两点:一是子女们主观上因家庭观念淡薄不爱常回家看看,二是子女们客观上工作忙、离家远等原因难以常回家看看。但是现实中也有想常回家看看却难以常回家看看的情况,且看下面的案例。
今年94岁高龄的于奶奶是通州区某村的村民,与老伴儿周老汉(已去世)养有三子二女,长子、次子均已去世,三子、长女、次女均已成家另过。因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生活也无法自理,现由长女照顾生活起居。后因赡养问题未能与次女、三子协调一致,将该二子女告上通州法院,要求二被告每月给付相应的赡养费和医疗费,经通州法院调解,二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于奶奶生活费及医疗费500元,于每月十五日前给付清。后三子周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奶奶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按照法律程序传唤被执行人周某到庭,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并询问了相关的情况。
经了解,于奶奶多年以来一直是和周某一家一起住在东马各庄村的,后来被周某的姐姐接到了城区居住,判决刚生效那会儿周某每个月都是将500元钱亲自送到母亲手中,后来周某因为和姐姐之间存有矛盾,周某的姐姐就不让周某见母亲了,加之于奶奶年事已高,很多时候意识也不是太清晰,很多事情都是按照女儿的意思来办,再后来赡养费也随之通过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途径解决。这样一来,周某可不干了,以前交钱还可以看看老母亲,现在连老母亲的面都见不着了!找到周某的心结也是案件的症结之后,执行法官及时联系了周某的姐姐,在得知情况基本属实之后,执行法官开始做周某姐姐的工作,在一番耐心的说法析理之后,周某的姐姐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了周某随时见母亲的要求,周某也将案款如数交到了法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在此建议,子女希望常回家看望父母本来是件好事儿,体现了子女对父母的难得的孝心,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的个人应该给与适当的便利,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日常情理。此外,赡养纠纷的问题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家庭纠纷,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于这类案件,如果简单粗暴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强制扣划银行账户存款的等强制执行措施方式结案,从案件执行的角度来说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会产生许多后续的问题,比如今后同样的案件执行起来困难更大,最重要的是如此的对立会伤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这既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也不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愿意看到的。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