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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推行再审审查矛盾化解办法 三年无缠访

2013-08-2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审查程序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一线希望’,同时也是法院化解矛盾的‘最后一次机会’。如果审查处理不公,矛盾化解不到位,当事人可能会丧失对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点信心,不满情绪会进一步加剧,很容易走上上访的道路”,这是北京二中院领导抓好再审审查工作的共识。
  针对再审审查案件的特点,二中院经过深入调研分析,于2010年5月制定了以依法公正审查为基础,依托说服、调解、引导、协调、救助等五种方法,通过主动发现、全方位研究、全力化解三大步骤,以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防止由诉转访为目标的《关于在案件审查中强化矛盾化解的办法》。办法实施三年来,二中院办结民事、行政及刑事等再审审查案件共2300余件,矛盾均得到化解,未形成一起缠访案件。
            坚持“依法公正审查”不动摇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也是化解矛盾的基础。“再审审查是审判程序,无论什么案件,我们都必须严格按照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这个标准公正审查。强调化解矛盾,决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司法底线不容突破。” 二中院申诉审查庭庭长饶林生如是说。
  对于矛盾尖锐的再审审查案件,二中院始终坚守着公正司法的标准。为确保公正审查,二中院着力在办案规范、文书互评、调研反馈、纵横沟通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建章立制。2008年4月施行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进行了诉权化改造,民事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从此成为严格规范的审判程序。法院适应新法的规定,着力建章立制,推进再审审查工作规范化:在申诉审查庭全体法官逐一主持听证审查示范庭基础上,总结制定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听证规则(试行)》;为提高汇报案件质效,制定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为提高审判效率,制定《申诉审查庭均衡结案管理办法》。规范化的管理,有力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的提高。
  文书互评。“这句话如果这样写是不是更好?”,“这个地方论述如果再展开一点,可能更有说服力一些。”这些是二中院申诉审查庭法官们互评裁判文书时常说的话语。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法院申诉审查庭长期坚持开展互评文书活动,每次活动通过法官自荐、随机抽查等形式选取一定数量的文书,由每位法官对每份文书逐一进行点评。大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小到文书格式、标点符号,细致入微。大家既以“鸡蛋里头挑骨头”的高标准查找瑕疵,也以“取长补短”的实际行动互相学习借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选出的优秀文书进一步探讨如何更加完美。常态化的互评研讨强化了法官的精品意识,文书质量不断提高。
  调研反馈。为充分发挥再审审查对原审质量的监督职能,二中院申诉审查庭建立了常态化的调研机制,每年确定调研课题,对原审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先后形成《近三年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提起再审情况分析》、《近五年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分析》等综合性调研报告,以及关于辖区法院缺席审判证据认定瑕疵、送达程序违法等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等。同时,他们通过授课的方式,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辖区法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审判质量的建议,努力为推动辖区法院案件审理质量起到促进作用。
  纵横沟通。针对再审审查兼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原判既有本院生效裁判,也有辖区法院生效裁判的实际,二中院申诉审查庭特别重视与其他审判庭统一司法标准。为此,他们在办案中注意做到与辖区法院进行情况沟通、与对口业务庭进行标准沟通、与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沟通等“三沟通”,用沟通减少认识上的分歧,有效避免了再审审查案件与其他案件,特别是二审案件司法标准的不统一。
           坚持主动化解矛盾不推诿
  将案件信访风险的评估、化解纳入案件审查过程之中,主动发现、全方位研究、尽力化解,该院将化解矛盾的要求制度化,脚踏实地地谱写化解矛盾的三部曲。
  主动发现矛盾。合议庭合议的内容除法律问题外,还包括案件中矛盾的评估及化解方案。合议庭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要注意掌握案件中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结合发现矛盾的需要依法适用审查方式: 合议庭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驳回申诉人请求的案件,均应询问申诉人,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调阅卷宗以及询问对方当事人,但申诉人有缠诉闹访行为的,必须调阅卷宗; 合议庭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提起再审的案件,均应调阅卷宗、并询问双方当事人。通过细化审判程序来促进法官主动发现矛盾,是法院在再审审查案件中的基本做法。
  全方位研究矛盾。为了保证矛盾的有效化解,该院强调对矛盾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当事人有缠诉闹访行为或者倾向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预案,并在案件处理前向庭长汇报,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向院长汇报;合议庭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原审中曾有闹访行为的,应当与原审法院或审判庭沟通,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联系原审法院或审判庭配合进行矛盾化解;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案件可能提起再审,但原判如期执行会严重激化矛盾的,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暂缓执行原判的,可以提出相应建议,报庭长、院长研究决定协调。
  尽力化解矛盾。无论案件怎么裁判,都要尽力化解矛盾,决不回避推诿。经审查决定驳回申诉人请求的案件,如申诉人有缠诉闹访行为或者倾向的,合议庭在案件处理前应当穷尽一切手段进行化解,确实不能化解,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应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善后工作;经审查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如被申请人有缠诉闹访行为或者倾向,合议庭在送达提起再审裁定书之前应当尽量进行化解,确实不能化解的,应就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随案件移交审判监督庭。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矛盾化解的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首先,申诉人的请求被驳回后,申诉人针对申诉审查案件上访的,承办人为上访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因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审查中发生恶性事件,或者案件处理后引发严重信访案件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化解矛盾的情况纳入个人案件质量等考核项目的考评范围,对化解矛盾业绩突出的个人并给予表扬、奖励。两项制度督促和鼓励着法官积极地化解矛盾。
              坚持全力化解矛盾不懈怠
  再审审查案件矛盾积累深,化解难度大。二中院法官迎难而上,针对不同当事人和案件的特点,对症下药,穷尽一切方法,千方百计地化解每一个案件,不敢有一丝懈怠。
  用“调解”打破隔阂。调解在彻底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二中院法官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法官长期坚持用爱心、耐心和诚心去融化当事人之间的坚冰,三年调解案件460余件。
  用“说服”打开心结。裁判没有任何瑕疵,但有的当事人由于对裁判理解的偏差,或在感情上转不过弯而申诉。法官就把文书上的法言法语转换成易懂的口语,把裁判中蕴含的法理转化成浅显的道理,帮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裁判。三年来,40%以上的再审审查案件是法官通过循循善诱地说服让当事人打开心结,服判息诉的。
  用“引导”指明方向。有的再审请求,当事人在原审中没有主张。有的纠纷,一个诉讼无法全部解决。有的纠纷,不属法院主管。面对这样的案件,二中院法官总是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权利,遇到困难的,积极帮助协调。由此避免了当事人求助无门的问题,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用“协调”合力化解。对因拆迁、征地、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依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解决,为此,二中院想方设法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合力化解。三年来,通过案外协调,使一大批看似无法解决的案件得到了化解。
  用“救助”送出关怀。在当事人生活困难,仅靠依法裁判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二中院适时启动司法救助机制,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司法救助能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但是,法院坚持严格按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慎适用,决不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三年仅救助5人。而且,对于案件仍然严格依法进行审查。
  “依法公正审查,体现司法的刚性。全力化解矛盾,彰显司法的柔性。坚持群众路线,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融情理法于一体,真诚地与当事人沟通,就能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纪检组长董建中对申诉审查工作的感触和要求。为此,二中院在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一手抓公正司法,一手抓化解矛盾,努力让当事人司法救济的希望在“最后一线”实现。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申诉审查庭全体干警的努力工作,二中院申诉审查庭先后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集体嘉奖一次,庭党支部先后被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直机关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五好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