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调研近三年毒品犯罪案件 提出降低毒品类犯罪的对策
2013-06-26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毒品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三年来北京一中院依法判处了毒品类犯罪案件200余件。在今年1-6月期间,一中院一审、二审案件总数均与2012年同期基本持平,二审毒品类犯罪案件较之2011年同期下降54%。
一中院通过对近三年来毒品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2个特点,一是毒品类犯罪案件总数呈下降趋势,轻罪类毒品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为明显。二审轻罪毒品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为明显,一二审案件罪名均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三类毒品犯罪上。二是犯罪主体呈集团化发展趋势,被告人再犯、累犯比例较高,“以贩养吸”的现象普遍存在。从作案手段方式来看,一案多告现象普遍,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间配合默契、分工明确,且多为亲朋好友结伙作案。
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不枉不纵犯罪分子,从源头上减少、杜绝毒品犯罪,一中院通过总结以往审理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经验,梳理相关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掌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确保量刑适当。根据毒品犯罪的罪名不同区分量刑。在常见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的被告人较之非法持有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的危害性大,对此类案件处罚较重。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宽严适度。对于被告人具有再犯、累犯、惯犯、主犯情节的职业毒贩,要适度从严,加大对其惩罚力度;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兼顾刑罚的教育作用,适度从宽,从而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二、建立社会联合禁毒机制,加大对毒品案件罪犯的教育、改造力度,降低毒品再犯发案率。加大对部分毒品罪犯的监控力度。对于属于惯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相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间进行资源、信息整合,在银行、邮政部门中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在旅馆与公安机关间对存在案底的贩毒人员有条件的开展信息共享,强化对其监控力度。做好毒品罪犯的帮教工作和再就业安置工作。首先对吸毒罪犯进行登记在册工作,除利用戒毒所对其强制戒毒外,还要加强对该批人员的心理辅导,消除其心理上的自卑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其次对没有生活来源和经济能力的罪犯,对他们提供就业安置工作,保证其生活来源,防止他们因生活困难从新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