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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变卖公告(2018年3月19日10时至2018年3月20日10时止)

2018-02-27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3月19日10时至2018年3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苹果手机iphone 6s Plus,Rose Gold 64G。
  起拍价:2500元,保证金:250元,增价幅度:5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 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 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 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工作日16:30至17:30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 010-80122054,张法官;18611951481,王女士)。
提示: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看样,有意看样者请联系王女士:18611951481。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购买该标的时的发票。法院不承担该拍卖标的瑕疵保证,也不保证该拍卖标的购买渠道以及是否为正品,不保证该拍卖标的是否维修等状况。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物看样,未咨询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3月14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8年4月3日15:0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17)京0114执6321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25530761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请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10-80122054,张法官;18611951481,王女士。
  监督电话:010-80122288;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西路62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网址: http://sifa.jd.com/;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