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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李荣海
性别
年龄 4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01X
被执行人地址
执行案号 (2018)京0109执291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8-1-16
认定日期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被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执行依据文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荣海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就北京市门头沟区兴民大街104排6号房屋订立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得利益归李荣海所有。李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分别给付李荣江、李荣英、李荣华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一十元。 二、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庆云镇黑牛王村580号房屋及宅基地归李荣江、李荣海、李荣华、李荣英共有,各自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三、驳回李荣江、李荣华及李荣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二十五元,由李荣江、李荣华、李荣英负担一千一百九十六元,已交纳;由李荣海负担五千九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