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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于海青
性别
年龄 3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1****2223
被执行人地址
执行案号 (2018)京0117执450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8-1-17
认定日期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文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可义工程款一万一千四百元整;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