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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王珍波
性别
年龄 38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038
被执行人地址
执行案号 (2018)京0117执1339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8-3-19
认定日期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文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珍波向原告徐莹返还车牌号为蒙BDD284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型号为FV7187FBDWG,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FV3A23C3E3061496,发动机号为B61763),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王珍波给付原告徐莹2016年10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的车辆使用费共计6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