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返回
姓名/名称 | 于然 | |
性别 | 男 | |
年龄 | 28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11****4719 | |
被执行人地址 | ||
执行案号 | (2018)京0117执715号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2018-1-24 | |
认定日期 | ||
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执行依据文号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然、吴雪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贾绍华转让费15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于然、吴雪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